(2019)闽0128民初6420号
薛晓燕(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220****):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青分理处与被告薛晓燕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9484.58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含复利)(按涉案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7月29日止利息为558.7元、违约金为1205元,合计11248.2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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