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丁宗华与被告陈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8 09:29:21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420号

                  

陈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1104****):

原告丁宗华与被告陈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判令陈金一次性偿还丁宗华装修欠款46000元及约定利息(欠款46000元从2018年12月20日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2%计算利息(逾期支付违约金);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金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吴  强 

联系电话:24390075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