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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钦与被告周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8 14:54:03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524号

 

周珠梅(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918XXXX):

原告陈钦与被告周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周珠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钦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额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5日起,以借款本金额5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7日起,均按月利率1.8%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12元,减半收取计2156元,由周珠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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