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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陈灿同与被告江苏闽江矿业有限公司、施云良、施云花、施木雄、施未号、施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8 15:14:41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4941号

                  

施未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228****)、施木雄(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430727****):

原告陈灿同与被告江苏闽江矿业有限公司、施云良、施云花、施木雄、施未号、施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94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准予陈灿同撤诉。案件受理费16534元,减半收取计8267元,由陈灿同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2310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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