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闽0128民初4941号
施未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228****)、施木雄(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430727****):
原告陈灿同与被告江苏闽江矿业有限公司、施云良、施云花、施木雄、施未号、施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4941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准予陈灿同撤诉。案件受理费16534元,减半收取计8267元,由陈灿同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23109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