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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高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8 15:17:48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2372号

                  

高凤琴(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909****):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高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2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高凤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借款本金9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计付);二、高凤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5元,由高凤琴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2310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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