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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芦洋农场与被告林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08 15:18:46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86号

 

林默进(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450607****):

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芦洋农场与被告林默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予福建省平潭县芦洋农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省平潭县芦洋农场负担。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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