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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梅明、被告吴钦、吴长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3 08:12:20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744号

                   

吴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805****)、吴长恩(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10801****):

原告林梅明与被告吴钦、吴长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7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林梅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计5030元,由林梅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十

承办法官:卓维佳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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