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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才成诉被告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篡金、第三人吴淑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3 08:13:31 打印 字号: | |

 

2018)闽0128民初6081号

                   

张篡金(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10928****:

原告吴才成与被告神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篡金、第三人吴淑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128民初60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准许吴才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7762元,减半收取计13881元,由吴才成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十

承办法官:卓维佳  

联系电话:8617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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