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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月花与被告吴正珠、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3 08:17:14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767号

                   

吴正珠(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710****)、刘武(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1127****):

原告吴月花与被告吴正珠、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1.俩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2017年7月17日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利率1.8%;2018年3月3日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月利率1.8%);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公告费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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