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5212号
林雄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317****):
原告薛明与被告林雄伟、俞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雄伟、俞爱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薛明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1年2月10日起计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5万元);案件受理费6790元(按减少后的诉讼请求计算),减半收取计3395元,由林雄伟、俞爱兰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2350元,由林雄伟、俞爱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吴强
联系电话:2439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