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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施明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爱钦、(原审被告)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4 11:50:30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再2号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501XXXX):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施明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爱钦、(原审被告)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再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请求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支付借款利息612267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4年3月10日起暂计至2015年6月1日止为612267元,实计至借款还清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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