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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爱钦与被告施美云、林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4 11:53:12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撤1号

 

林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50501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爱钦与被告施美云、林明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撤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判令撤销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1194号《民事调解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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