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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蔡吓毜与被告陈桂芳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4 16:02:43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342号

                   

陈桂芳(35012819711123****):

原告蔡吓与被告陈桂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准予蔡吓与陈桂芳离婚。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蔡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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