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5240号
魏远如(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70317****):
原告陈信贤与被告魏远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5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魏远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信贤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6年2月17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魏远如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信贤已结算的利息9.2万元。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计2562.5元,由魏远如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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