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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曾艳与魏伟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8 10:13:34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876号

                   

魏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1029****):

原告曾艳魏伟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曾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曾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我坚   

联系电话:23109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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