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5887号
刘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0315XXXX):
本院受理原告谢孝捷与被告刘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6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37.2万元及自2014年9月13日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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