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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谢孝捷与被告刘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19 08:31:51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5887号

 

刘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50315XXXX):

本院受理原告谢孝捷与被告刘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61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37.2万元及自2014年9月13日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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