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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与被告林永华、黄祖松、念萍、黄建龙、丁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1 17:19:37 打印 字号: | |


(2019) 0128民初1176号

 

念萍(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11126****):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被告林永华、黄祖松、念萍、黄建龙、丁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1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借款本金33609.16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1.973375‰从2019年2月22日计起至还款之日;并对应结未付利息部分以月利率11.973375‰按日计付复息);二、林永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分理处律师代理费6000元;三、黄祖松、念萍、黄建龙、丁仕平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应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

承办法官:任魁钰       

联系电话:231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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