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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芦洋农场与被告薛由盛、林万文、林辅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状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7 09:28:31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581号

                   

林万文(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613****):

原告福建省平潭县芦洋农场与被告薛由盛、林万文、林辅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薛由盛就(2019)闽0128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一)依法撤销平潭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8民初58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芦洋农场一审的诉讼请求;(三)判决终止履行上诉人薛由盛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芦洋农场之间签订的已逾履行期限的本案合同;(四)由被上诉人福建省平潭县芦洋农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院已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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