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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省中置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益妹、第三人林述松典当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8 08:08:27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511号

林述松(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90221****)

原告福建省中置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置公司)与被告林益妹、第三人林述松典当纠纷,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林益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福建省中置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897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8年2月17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若林益妹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福建省中置典当有限公司有权对林益妹所有的位于福建省平潭县潭南湾东侧龙居华侨城(龙居御景五期)5幢410室房屋进行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按他项权证载明的抵押登记顺序优先受偿; 三、驳回福建省中置典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150元,由中置公司负担550元,由林益妹负担6600元。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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