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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孔勇、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1-28 08:17:33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926号

陈孔勇(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20318****):

原告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孔勇、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解除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孔勇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401);二、陈孔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60401)的备案登记注销手续并向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返还案涉商品房;三、陈孔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221000元;四、陈孔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代垫款按揭贷款本息(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止的贷款本息为73524.39元,之后数额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出具对账单为准);五、陈孔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4745元;六、福建星海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陈孔勇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义务后退还陈孔勇购房款1105000元(该款项应先行偿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剩余按揭贷款后余款退还陈孔勇);案件受理费1474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陈孔勇负担。另,2019年7月29日,星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作出(2019)闽0128民初3926号民事裁定书,对陈孔勇名下价值110.5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一月二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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