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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庄美兰与被告林玉钦、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0 11:43:19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236号

林玉钦(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31117****)、杨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20611****):

原告庄美兰与被告林玉钦、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玉钦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庄美兰借款本金2378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32400元本金自2017年9月11日起,8万元本金自2017年12月2日起,3万元本金自2018年4月1日起,5万元本金自2018年8月13日起,2万元本金自2018年8月24日起,均按月利率1.8%计息,25400元本金自2019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息,以上利息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444元,由林玉钦负担5387元,由庄美兰负担5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月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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