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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郑云英与被告林玉钦、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0 11:44:59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339号

林玉钦(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31117****)、杨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20611****):

原告郑云英与被告林玉钦、杨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玉钦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郑云英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利息(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1.8%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偿还的利息2042元);案件受理费2056元,由林玉钦负担2005元,由郑云英负担5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月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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