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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游秀丽与被告谢贤龙、周凤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3 09:30:05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386号

 

谢贤龙(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580423XXXX)、周凤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20714XXXX):

原告游秀丽与被告谢贤龙、周凤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谢贤龙对坐落于湖北省大冶市城北开发区东四巷123号东风花园二期6-1-202的房屋(产权证号:大冶市房权证02字第14489号)享有50%的产权份额。案件受理费9045元,均由谢贤龙、周凤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月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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