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4011号
杨克明(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00814****):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克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杨克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43.8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按《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杨克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案件受理费3372元,由杨克明负担1688元,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6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