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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与被告魏文强、李青、施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19 08:21:51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696号

施建良(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10119****):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被告魏文强、李青、施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魏文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按月利率13.05‰从2018年8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对应结未付的利息按月利率13.05‰计收复息);二、魏文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人民币6000元;三、李青、施建良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应还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任魁钰       

联系电话:23101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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