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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与被告郑云、魏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0 16:52:05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518号

 

郑云(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1121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与被告郑云、魏志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郑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8286.68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依涉案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郑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元;三、魏志伟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应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魏志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云追偿;四、驳回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潭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1元,减半收取计575.5元,由郑云、魏志伟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二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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