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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爱凤与被告郭为能、杨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0 16:53:04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4426号

 

郭为能(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80125XXXX)、杨小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1107XXXX):

原告林爱凤与被告郭为能、杨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郭为能、杨小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林爱凤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2日起,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7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并扣除已还利息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郭为能、杨小娟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二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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