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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理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0 16:54:37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700号

 

魏理华(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00313XXXX):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潭农商银行)与被告魏理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魏理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65.6元及相应利息(含复利)、违约金(按涉案《福万通贷记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计算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并扣除已还利息200元);二、驳回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9元,由魏理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二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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