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爱美想通过减肥改变外形,这个可以理解,但如果销售没有生产批号也没有专利号和减肥药,那就摊上事儿了。近日,平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销售减肥药而获刑的案件。
【普法故事】
小雅(化名)初中毕业后一直在超市上班,2018年4月,小雅见朋友圈有人在推销“御减堂减肥胶囊”减肥产品,便买了一些自己吃,见减肥效果很好,她便开始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宣传,并加价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
之后,因为销量不错,她又从上家处购买了“魔力芊果”、“廋芊果”等减肥产品在朋友圈销售。小雅明知所售的产品没有生产批号,产品没有保障,仍在朋友圈宣传该产品效果,并发展下级销售商。
2018年9月30日至10月27日,小雅分别以639元及72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魔力芊果”减肥产品。很多顾客在吃了“魔力芊果”减肥药之后,出现口渴、头皮发麻、冒汗、呕吐、失眠、水肿等症状,向小雅咨询相关副作用,小雅明知产品存在问题,仍声称是正常反应,可以继续食用。
2018年10月29日,平潭县公安局接群众报案,在小雅住处搜查到未开封的“魔力芊果”。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小雅所售“魔力芊果”食品中检测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可能引起高血压、心率加快、厌食、肝功能异常等严重的副作用。服用含有西布曲明的减肥药后,严重时可致人神经紊乱甚至死亡,早在2010年时,西布曲明被国家列为减肥药非法添加物质。
【法官说法】
近年来,微商因违法从事经营活动触犯刑法获刑的案件时有发生。承办法官说,小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她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平潭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小雅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承办法官说,在微商创业前,最好了解清楚自己所售物品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经营或者未经许可售卖限制经营的产品,如:烟草是特许专卖产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医疗器械等都是法律禁止经营或者限制经营的产品;随意售卖将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等犯罪。
此外,微商亦不可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假冒伪劣、“三无”产品,从事传销、传播淫秽视频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一样难逃法律的制裁。
【法律课堂】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案中,被告人销售的保健品即属于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名单中,声称减肥功能产品: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