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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申请人施香菊与被申请人郑淑玲、施友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5 08:18:4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财保79号

 

郑淑玲(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0312XXXX)、施友云(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0213XXXX:

申请人施香菊被申请人郑淑玲、施友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闽0128财保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扣押、冻结郑淑玲、施友云名下价值210370元范围内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71元,由施香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

 

 

承办法官:李小洪  

联系电话:2439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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