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财保79号
郑淑玲(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80312XXXX)、施友云(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0213XXXX):
申请人施香菊与被申请人郑淑玲、施友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们送达(2019)闽0128财保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查封、扣押、冻结郑淑玲、施友云名下价值210370元范围内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571元,由施香菊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李小洪
联系电话:2439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