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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郑义与被告潘梅玉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9-12-27 16:20:39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436号

                   

潘梅玉(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70303****):

原告郑义与被告潘梅玉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郑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郑义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姚朝芬      

联系电话:243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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