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申请条件指南
民事、商事案件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案件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
1.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收案范围;
2.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
3.自诉人必须是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被告人必须是明确的,并且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加害人;
4.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必要的犯罪证据;
5.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条件缺一不可,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也负有债务,则不能中请督促程序。
2.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不能由其他人代收,债务人不能直接签收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1.诉前保全必须情况紧急。
2.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
3.诉前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担保。
4.诉前保全有关双方之间的民事争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申请执行的条件
1.必须有执行根据,即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机关的裁决等。
2.执行根据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3.执行根据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4.必须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起算时问是据以申请的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日; 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分别计算: 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出现法定事由时,二年期间可能中止、中断。
立案应提交的资料
当事人申请民事、商事、行政案件诉讼立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清楚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
2.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形成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3.境外形成的证据,应经所在圉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幽驻该国或地区使领馆予以认证,或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或地区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办理相关证明手续;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5.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以供核对)。若系法人或组织提起诉讼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请带原件以供核对或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汪复印件,当事人在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之后名称曾发生变更或分赢、合并的,还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
6.若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的具体权限;原告为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公司发托手续或者在法官面前办理委托手候;
7.被告是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成其他商业组织的,原告应提交被告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被告是事业单位法人的,应提交被告的登记证明,被告在争议的法律关系发生之后名称曾发生变更成分立、合并的,还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清楚的申请执行书正本一份;
2.申请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支付令、仲裁裁决如、公证债权文书等复印件(请带原件以供核对),以及1:述文书的生效证明;
3.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及执行线索,以及提起申请的有关证据、其他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并注明提供人和提交时间(请带原件以供核对);
4.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以供核对) ;若系法人或组织提起申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带原件以供核对或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5.若有委托代理人参加执行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事项和代理的具体权限:原告为港澳台地区居民或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办理公证委托手续或者在法官面前办理委托手续。
当事人举证责任书须知
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举证不能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强调谁主张谁举证;行政诉讼则要求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即行政机关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当事人在起诉时提出诉讼请求必须有事实根据。即能证明行政机关己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收据,财物扣押单,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二、在下列侵权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
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侵权纠纷;
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
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纠纷;
6.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
三、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承认的;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己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
5.己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四、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南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合同关系及相关担保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借款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方式提供坦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行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三、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贷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项下借款的凭证,如借款借据、汇款凭证等。
2.证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即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如银行进帐单、现金缴款单等。
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明细
l.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和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①借款人还本付息情况的明细清单、②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③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应注明计息时段及适用的利率标准)。
2.对支持诉讼请求的约定和法定依据作出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举证指南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顺序继承人的证明以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包括户口簿、当地派出所证明等);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车辆登记证、行驶证、驾驶证、挂靠营业合同书等)。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供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书;
2.若起诉保险公司的,应提供保险合同或保险卡。
三、要求赔偿事项的证据
1.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住、出院病历,转院证明书,鉴定部门出具的司法鉴定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如伤者与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 如护理人员有单位的提供单位劳务合同、工资单、扣发工资证明,没有单位的如个体工商户等提供收入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
2.财物受损的,提交财产损失清单、维修发票、维修合同、定损单或鉴定机构的评估报告。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四、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南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科,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房屋买卖法律关系成立及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普遍适用于各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1.房地产买卖合同;
2.房地产销售许可证或预售许可证;
3.购房方支付房款的收据或发票。购房方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支付房款的,还应提供按揭(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分期支付按揭款的清单等;
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新建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
5.房屋交付使用的手续材料;
6.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证据。
三、当事人还应针对具体的诉讼请求提交仅适用于某类案件的证据
(一)因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方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案件:
1.购房方受到损失的证据;
2.售房方以施工期间遇到不可抗力为由提出抗辩的,应提供气象、地震、消防等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等。
(二)因开发商延期办理《房地产证》,购房方要求支付延期办证违约金的案件:
1.售房方通知购房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办理《房地产证》的证明;
2.售房方已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证明;
3.房地产证或产权转移登记的电脑查询单。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南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 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且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日期的证明;
2.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l.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交付验收记录、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明书、建筑工程决算审核意见通知书、结算凭证等;
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匠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1.支持诉讼请求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如本息、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计算清单;
2.当事人认为应当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证据。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南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承揽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1.承揽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的相关证据,如合同书、口头协议的内容及证人证言;公证书;变更协议;合同解除协议;加工定作物的技术协议书、技术资料、图纸、封签样品,定作物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的材料;带料加工的提供料样品,规格和数量证据,有关留置抵押协议等。
2.合同履行的情况及证明,如定作方提供材料、物品的证据、耗料单、质量证书;定作物完成的数量、质量;给付的价款、各种票据、鉴定证明;交(付)定做物的凭证等。
三、违约的证据及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证明
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公式、依据等。
继承、析产纠纷案件举证指南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或公安机关、村委会、居委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法定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户口簿、公安派出所等机关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亡宣告法律文书;
(2)被继承人是养子女的,应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3)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或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的,应提交缺乏劳动能力证明材料和居委会、村委会或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相关的证明;
(4)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其他法定继承人已死亡或者放弃继承权利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2.遗嘱继承的,除应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外,应提出如下证据:
(1)公证遗嘱的,应提交公证机关的公证书;
(2)代书遗嘱的,应提交代书遗嘱书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的证言;
(3)自书遗嘱的,应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曰的自书遗书;
(4)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除应提交有关录音带外,还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的证言;
(5)口头遗嘱的,应提供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在场见证人。
三、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或析产的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上述财产长期以来占有、使用、收益的情况及其证据。
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又称遗产清单,包括遗产的价值、种类、数量等)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举证指南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等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书、工资单、交纳社保或医保材料等。
三、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四、提交仲裁裁决书、送达回证、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明具体诉讼请求已经仲裁,非经过仲裁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刑事自诉案件举证指南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人,还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构成刑事责任的证据
1.证明受到被告人(应具体明确)的犯罪行为侵害材料(具体犯罪事实的证据);
2.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的材料;
3.如果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己作出不予追究决定的自诉案件,还必须提供这些部门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4.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三、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扶养、抚养、赡养纠纷案件举证指南
一、证明当事入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证明扶养、抚养、赡关系存在的证据
1.现存的扶养、抚育、赡养关系的证明,包括户口簿,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或者有关法律文书;
2.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
三、请求承担扶养、抚育、赡养数额的证据
1.有扶养、抚育、赡养义务的一方的经济状况的证明:有职业的,由其工作单位或雇主出具的证明;其他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2.要求变更以上费用数额的,应提供原调解书、判决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举证指南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指当事人为未成年人,未办理身份证的)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或分立、合并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医疗费发票、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医疗费发票、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四、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日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刑事案件申请再审举证指南
一、提供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二、证明申诉人是合格的申诉主体的证据及申诉人的联系地址或联系方式
三、证明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证据: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新证据”是指:
1.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
3.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或者其他证据被改变或者被否定的。
(二)证明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证据;
“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是指:
1.作为原判决、裁定依据的主要证据是虚假的;
2.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未被采信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定罪案件量刑的;
4.证明作为原判决、裁定主要定案依据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指:
1.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被告单位主体资格的证据相矛盾;
2.据以认定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相矛盾;
3.据以认定被告人或者被告单位行为性质的证据相矛盾。
(三)证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证据;
“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是指:
1.引用法律条文错误;
2.适用了失效的法律;
3.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四)证明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证据;
(五)证明认定罪名错误的;
(六)量刑明显不当的;
(七)证明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判决、裁定的证据;
“程序不合法”是指:
l.审判组织不合法的;
2.证据取得不合法或者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
4.依法应当公开开庭审理而没有公开开庭审理的;
5.其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况的。
(八)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
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 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
离婚案件举证指南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等;
2.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还应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
二、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证据
结婚证,如结婚证遗失,应有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三、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据
1.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的证据;
2.现役军人的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四、有关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证据
1.子女情况证明,如子女医学出生证明、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明、在校学习证明等证明子女具体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生活状况等;若非婚生的,提供医学出生证明、亲子鉴定资料等;若养子女的,应提供收养相关证据,包括收养协议、收养公证书、村委会或居委会的证明及户口簿等;
2.必须提供家庭财产、经济状况的证据,包括财产来源、取得的时间,双方经济收入、储蓄以及债权、债务等情况,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还必须提供有关证据,或无利害关系的证明;
3.对必须用共有财产偿还的债务,应提供有关证据:夫妻一方对债务有异议的,另一方应提供债务用途的证据;
4.现有住房的情况,包括房屋性质(公房、私房或其他形式所有权的房屋)、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
提供证据应列出证据目录及证据清单,证据清单要写明:证据名称、来源、份数、页数、原件或复印件和所要证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