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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翁祖仁与被告吴长杰、吴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1-05 14:43:4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3368号

                   

吴长杰(35012819670417****)、吴爱芳(35012819720105****):

原告翁祖仁与被告吴长杰、吴爱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3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吴长杰、吴爱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翁祖仁借款本金26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4年4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42元,由吴长杰、吴爱芳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一月

承办法官:陈爱心     

联系电话:0591-2313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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