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平潭法院对被告人周某琳涉嫌犯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告人林某晶、薛某峰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琳在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期间,因对其丈夫的判决不服,遂采取躺在旁听席地面哭闹、辱骂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拒不听从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导致法庭宣判数次中断,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被告人林某晶、薛某峰在宣判后,因对判决不服,遂对出庭公诉人采取撞击、抓打等方式,阻碍公诉人离场,并造成一名公诉人轻微伤损害结果。因被告人周某琳、林某晶、薛某峰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分别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林林某晶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薛某峰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发生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过程中,被告人周某琳、林某晶、薛某峰分别在人民法院对涉恶案件正常宣判期间,公然实施扰乱法庭秩序、对出庭公诉人员辱骂、推打等妨害公务行为,严重影响司法活动和工作秩序,性质恶劣并造成不良影响,依法应予严惩。
下一步,平潭法院将持续大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不遗余力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决维护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严肃性和法律尊严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