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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法律适用背景下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完善路径
——以F省基层法院专业法官会议的运行实效为视角
  发布时间:2020-01-22 18:13:51 打印 字号: | |

论文摘要: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纵深推进,法官办案的独立性不断提升,如何同步建立和完善统一法律适用的工作机制,成为改革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难题。除了已有的“司法解释制度”、“指导案例制度”等渠道,承担“个案讨论”和“统一法律适用”等职能的专业法官会议,也为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开辟了一条新途径。然而专业法官会议在实际运行中存在“重个案讨论、轻统一法律适用”的现象。为此,本文直面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问题,结合F省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探究专业法官会议发挥统一法律适用职能面临的困境,大胆创新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充分释放专业法官会议的机制活力,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全文6231字。

主要创新观点:

专业法官会议尚处于发展初期,在各地法院的运行情况各不相同。针对其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发挥情况,本文结合了F省基层法院的工作实际,针对基层法院普遍存在的专业法官会议未建立成果运用机制、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脱节和F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下指导不足等现实困境,提出了诸如定期编发专业法官会议纪要、上级法院发布典型案例以加强对下指导、通过向审委会备案以加强与审委会制度衔接等建议,对策建议立足于F省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对策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司法责任制改革 统一法律适用 专业法官会议


正文:

2019年2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健全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完善司法责任制,就必须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然而随着法官办案的独立性不断提升,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同案不同判”现象进一步凸显,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甚至进一步动摇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信心,是影响改革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如何将“四五改革纲要”中“完善专业法官会议机制”部分在该阶段不成熟、不完善的部分,在“五五改革纲要”中进一步落实到位,配套完善,充分发挥其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一、实践探索:专业法官会议保障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设定

(一)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长期存在且有抬头趋势

  “同案不同判”,一直以来都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事实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甚至同一个法院的不同法官中可能出现大相径庭的判决,由此导致的裁判不统一现象严重损害了法律权威,成为当代中国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司法解释,是统一法律适用最主要的途径,但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后经过最高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多年努力、积极探索,2010年出台的“案例指导制度”等,在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案例指导制度”对受案较广的基层法院来说存在着“适用不足”的问题。因此长期以来,“同案同判”的实现路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行后,取消了院、庭长层层审批把关,突出法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去除审判活动中的“行政化”,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但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础,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同时伴随着副产品的产生——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风险进一步加剧。法官员额制的推行,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变化纷繁复杂的背景下,因法官个体差异导致的“同案不同判”问题进一步凸显。我国目前法官队伍尚未完全实现精英化,法官的专业知识、办案能力、职业素养、裁判标准等存在一定的差异,法官个体的价值取向和认知习惯不同,同案不同判现象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程中有抬头趋势,二审发改率也因此不断攀升。在当今“智慧法院”、司法公开等大力建设进程中,统一法律适用与否也将成为群众关注的焦点、讨论的热点,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受到质疑,进一步啃食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认同感。因此,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探讨统一法律适用机制,刻不容缓。

(二)“同案不同判”的解决新路径:专业法官会议承担统一法律适用职能

如果一条法律同时存在截然相反的解释与适用结果,法律本身应该具有的预测功能和指引功能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在推进“放权”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保障统一法律适用机制,要求在现有途径外探索规范审判权运行、统一法律适用的新路径——专业法官会议,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应运而生。

1.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定位

先后发布的《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都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功能进行了阐述。可以说,专业法官会议主要是为案件审理中合议庭或独任审判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提供咨询意见,是我国目前司法改革走向审判独立、实现法官职业化过程中的特殊产物。但是,专业法官会议机制承担的职能远不止于此。继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会议、专业法官会议”之后,2017年4于12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F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健全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均进一步明确了专业法官会议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因此,笔者尝试总结界定专业法官会议机制的职能:以法官集体讨论的方式,为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审理案件提供咨询意见,通过裁判尺度的统一,最终提高案件审判质效,确保裁判公平公正。

2.专业法官会议实现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的方式

专业法官会议的诞生,不仅是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健全新型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部署和要求,也是确保案件质量、统一裁判尺度等的现实需要。

首先,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法官的“智囊团”,为广大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审理案件提供意见咨询和交流的平台,通过智慧的凝聚和共享以提升法官队伍的司法能力水平,最终使全院法官对审理案件的认识趋于统一,从横向上促进同一法院作出的判决在裁判尺度上实现统一。其次,专业法官会议通过讨论案件,总结类案审判经验,为日后法官办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从纵向上促进同一法院先后作出的判决在裁判尺度上实现统一,办案效果上更能获得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同,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最后,通过将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成果固定,扩大辐射范围,以编发“会议纪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等方式,使得会议讨论成果转化成可供学习、参考、贯彻的书面材料。

二、现状检视:专业法官会议实现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的路径障碍

(一)突出问题: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未能有效发挥

结合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专业法官会议的职能主要局限于个案讨论,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的实际运行效果与制度预设出现偏离,机制价值流于表面。一方面,聚焦对个案的讨论,使得专业法官会议对普遍性和共性问题讨论较少,经讨论得出的意见大多数情况下仅为个案所适用,缺乏对类案的普遍指导意义;另一方面,专业法官会议所凝聚的智慧随着案件审结而消失,会议讨论成果缺少向外辐射的出口和空间,无法保证此后类似案件作出相同处理,不仅可能导致就类似的问题重复讨论,也可能导致类似的案件上诉后经二审法院重复改判或者发回,影响了司法公正,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原因剖析:专业法官会议未能发挥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的背后反思

1.会前未进行充分准备

“案多人少”的矛盾始终是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面临的重大难题,因此拟提交会议讨论的案件往往“省略”了会前准备程序。一方面,案件承办法官仅提供审理报告,未在会前未梳理合议庭分歧意见、相关学理见解供参会法官了解,也未就相似案件对本院、上级法院已作出的生效判决等进行研读查阅,或研究查阅最高院公布的指导性案例;另一方面,就参会法官来看,其未能在会前对拟讨论的问题深入了解,研读相关的文献资料、参考案例。“裸会”现象可能导致法官对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了解不够深入、透彻,会议讨论效率低下,会议意见的专业性不足,甚至可能出现提供了与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上级法院已生效判决截然相反的意见,影响法律的统一适用。

2.会后未有效运用讨论结果

实践中,会议结束后,讨论意见形成笔录并随案附卷,会议成果并未得到制度性或者规范性地运用。以F省P法院为例,自2017年组建专业法官会议至今曾经编发且仅编发一期民事专业法官会议纪要。据笔者了解,大多数基层法院均未就会议成果运用形成常态化机制。如此一来,会议讨论结果仅为个案所适用,成果转化止步于此,缺乏对普遍性问题的指导功能,使得专业法官会议变相成为审理具体案件的“大合议庭”。不仅如此,因为缺乏对意见进行梳理归纳、总结经验形成书面材料,讨论结果仅为参会法官知晓,使得本院其他法官被排除在外,专业法官会议作为研讨交流平台的作用大大削弱,审判知识的共享渠道堵塞,进一步掣肘了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的发挥。

3.与审判委员会制度脱节

专业法官会议的诞生,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促进审委会改革的现实需要。但实践中,审委会的讨论结果与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结果之间出现了信息断层。换句话说,对于进一步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法官对案件的后续情况无从得知,包括审委会的讨论结果是采用了专业法官会议的多数意见、少数意见或另行提出意见,甚至当事人是否提起上诉以及二审结果的等等。在这个过程中,专业法官会议仅发挥了审委会个案讨论的“过滤”功能,与审委会制度的脱节导致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标准的作用未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三、职能回归:专业法官会议之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的完善路径

(一)完善会前准备程序

充分的会前准备,不仅是会议有效运行的程序保障,也是促进统一法律适用职能发挥的前提基础。针对实践中 “裸会”的情况,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的精神,笔者建议,对于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承办法官除提交常规的审理报告外,应当对拟讨论的法律适用问题搜集进行类案及关联案件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尤其是对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尺度不同的案件,通过提供检索报告,不仅有助于法官把握法律问题的处理,在一定程度上更是为法律的正确统一适用提供了可能。

(二)健全会后成果转化机制

如果说完善的会议运行机制,为专业法官会议发挥统一法律适用职能提供了程序保障,那么会议成果转化阶段则是促进专业法官会议发挥统一法律适用职能的关键环节。

1.定期编发会议纪要

对会议意见进行归纳梳理,避免了会议成果流失,也是会议成果运用的第一步。而实践中,会议讨论结果局限于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法官,使得专业法官会议成为促进“参会法官”统一适用法律的机制,限制了会议机制的价值发挥。会议讨论后形成多数意见的,以文件形式在本院内部进行交流学习,实现审判知识的共享,是促进本院内部裁判尺度统一的最直接有效的途径。关于会议结果的呈现形式,一般有会议决定和会议纪要两种,因会议决定的发送对象一般是特定案件的具体承办人,这与共享讨论成果的制度目的相悖,因此编发会议纪要在全院范围内发布,成为了扩大会议成果辐射范围的理想选择。

2.对下发布典型案例

在法院内部定期编发会议纪要供全院交流学习,是基层法院在本院内实现审判知识的共享、促进统一法律适用的有效途径。就上级法院而言,发布典型案例则可以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架起统一法律适用的桥梁。结合F省各级法院的审判实际,大多数基层法院都面临着最高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适用性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以F省高级人民法院正致力于加强对下指导的契机,通过对下发布典型案例或参考案例促进全省法院裁判尺度统一不失为一剂良药。一方面,基层法院受案较广,案例资源丰富,可以提供更为贴近基层、贴近实践的案例;另一方面,中级法院作为各基层法院的上诉受理法院,通过“审级监督”等对案件进行把关、筛选,初步实现裁判尺度统一。

因此,笔者建议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专业法官会议,挖掘具有参考性、指导性价值的典型案例,撰写典型案例分析,逐级报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部门,最终由高级人民法院以典型案例或参考案例的形式印发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或参考案例,进一步实现全省各地法院在地区、级别上的裁判尺度统一。

(三)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相结合

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是法院内部对案件审判、执行情况的一种事后监督方式和措施。专业法官会议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开展平台,实现分析查找案件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纠错提升同步的同时,通过考量类案的裁判尺度可以同时实现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与统一裁判尺相结合,使法官对某一特定问题形成共识,是专业法官会议实现统一法律适用的创新渠道,也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创新手段。此外,专业法官会议将评查情况和结果及时反馈至各业务庭室、承办法官,也使得统一法律适用得到落实。最后,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相结合,也使得法官对多发、多错纠纷类型案件进行风险防范,降低二审发改率,最终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

(四)完善与审判委员会的衔接机制

F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制定《关于改革和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明确应强化审判委员会宏观指导职能。司法实践中,专业法官会议被视为审委会的“前身”,具有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过滤功能、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咨询需要等。为促进统一法律适用,健全专业法官会议与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工作衔接机制尤为重要。首先,审判委员会对法律适用的意见应当向专业法官会议的参会法官反馈,实现审判委员会与专业法官会议的良性互动,使得法律适用情况能够为法官所知悉,从而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其次,经过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后发现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庭长、院长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形成对本院具有约束力的裁判指引或指导意见,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的功能,促进审判委员会改革转型的同时发挥专业法官会议统一法律适用的职能。

四、结语

专业法官会议制度,是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重要配套制度。任何一项创新制度,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探索,经验的总结,最终不断打磨成符合司法实践的改革产物。笔者相信,只要针对问题加以调整,专业会议制度定能发挥其预设的意见咨询、监督管理、统一法律适用等职能,为司法责任制改革和审判权的规范运行提供配套制度保障,最终在司法改革征程中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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