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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胜分理处与被告陈乃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04 09:45:40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07号

 

陈乃梅(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20406XXXX):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胜分理处与被告陈乃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1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透支本金3897.27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均根据合同约定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年二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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