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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合伙开店遭遇亏损 投资款摇身变借款
  发布时间:2020-02-04 10:38:18 打印 字号: | |
  平潭的民间借贷案件已是普遍存在,民间借贷游离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边缘,风险日益凸显。熟人借贷普遍存在,那么在熟人发生纠纷时,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是否能够认定为民间借贷?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一起此类案件,给更多市民带去普法教育。  普法故事  朋友之间开夜却碰上纠纷  张圣(化名)、李诞(化名)、王节是好朋友。有一天,他们三人聚会时,在饭馆等了整整两个小时才开饭。张圣愤愤不平,提出一个想法,仨人一起开一家小吃店,来解决温饱问题。  想法一提出,就得到了李诞和王节的积极响应。说时迟,那时快,他们三人在一顿饭的功夫,小吃店的经营思路、方向和合作模式都谈得十分清晰。没几日,三人就此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对外以张圣名义开店,实际由李诞经营小吃店,并约定各自出资额和合伙份额。  2015年2月1日,仨人所有的投资款缴纳到李诞的银行卡上。张圣前前后后存了20万到李诞银行账户。另外,张圣与李诞在微信聊天时确认李诞的这张银行卡是小吃店的“公司资金银行卡”,在确认收到转账后,他们还在微信上协商开小吃店的细节。  一切准备就绪后,小吃店就开业了。理想很丰满,现实果然很骨感。由于没有经验,房租、水电、工资等各项开支压得大家喘不过气来。没过几个月,小吃店的经营出现了困难,面临着倒闭。  张圣为自己的一时热情感到后悔,更为自己投资的20万元感到心疼。因为经营理念的不同,张圣与王节对李诞的怨念越来越深,矛盾日渐激化。  一日,张圣认识了一个律师。律师告诉他说,为何不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张圣思来想去觉得非常有道理,就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李诞返还上述四笔5万元共计20万元。  法官说法  未能证明借贷关系 主张不采信予以驳回  法官认为,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款项时,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且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  本案中,张圣要求李诞返还借款20万元,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系借款。李诞认可收到20万元,但抗辩该转账是张圣向合伙体支付的投资款,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会议记录等证据。  对此,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双方共同投资小吃店,李诞提交的证据使得张圣转账讼争款项借款的法律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7条规定,李诞已对其抗辩提供相应证据后,张圣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继续举证。张圣未能提出进一步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故其关于讼争的20万元属借款的主张,不能采信,其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法律课堂  借贷关系中的举证责任  仅提交银行汇款单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的情况下,如何在原被告之间分配举证责任以及举证的内容与程度?  原告仅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证明款项支付事实,而不能提供借款合同或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的情况下,被告抗辩原告的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时,被告对该主张既要作出具体的合理解释,还需要提出一定的证据加以证明。因被告所承担的是反证义务,其提交的证据不必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只需动摇法官的内心确信,使得待证的借贷合意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举证责任再次转移至原告,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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