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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杨朝仁与被告李玉兴、平潭县澳前镇磹角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06 15:41:53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161号

                   

李玉兴(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30520****):

原告杨朝仁与被告李玉兴、平潭县澳前镇角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12万元从2009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本金1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二月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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