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2377号
张雄(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21225****):
原告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7元,退还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24318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