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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13 17:32:06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2377号

张雄(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921225****):

原告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23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77元,退还福建锦鸡机械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月十

承办法官:郑洁虹  

联系电话:2431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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