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21 10:57:55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393号

 

高燕(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1017XXXX):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偿还贷款本金55696.14元及利息、复利(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复利按月利率2.835%计算);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年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