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399号
游梅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30515XXXX):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游梅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399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等。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游梅芳立即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29885.18元及利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9月24日的利息为157493.79元、复利为93681.65元,该日之后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二、判令被告游梅芳立即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元。以上金额暂计为381760.62元。三、判令被告游梅芳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李小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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