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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李钦与被告薛国强、林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24 16:10:39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569号

                   

薛国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40109****)、林钦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00408****):

原告李钦与被告薛国强、林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判令俩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6月24日起计算,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9月8日起计算,本金5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1月11日起计算,上述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其中本金20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9日起计算,按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俩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二月二十四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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