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闽0128民初481号
林金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617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益琴与被告林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8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等。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林金花立即向原告林益琴偿还借款本金七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2万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1.8%计,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7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均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507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李小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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