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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林益琴与被告林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27 10:04:30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481号

                   

林金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617XXXX:

本院受理原告林益琴与被告林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81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审判组织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清单及证据副本等。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林金花立即向原告林益琴偿还借款本金七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2万元自2016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1.8%计,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7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均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5076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李小洪       

联系电话:0591-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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