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故事:
魏小英(化名)和吴大发(化名)原本是一对幸福的夫妻,结婚7年育有两个儿子。2018年11月20日,吴大发在工地上班,因工伤事故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月,相关部门机构支付吴大发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包括吴大发配偶、父母、子女等所有法律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所涵盖的受益人),上述赔偿补助费用总计363万元,发放到魏小英和吴大发弟弟吴大根(化名)共管的银行账户里,但就因这笔钱,魏小英和婆家人却起了争执。
魏小英要求赔偿金应扣留20万元,用于丧葬、购置墓地费用,并且款项由魏小英负责管理使用。但婆家人不同意,认为这钱应该要一起分,双方争执不下。而后,婆家人就把魏小英告上了法庭。
经过平潭法院审理,法官认为,吴大发因工伤死亡后,获得一次性工亡赔偿金共计363万元,属于事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支付给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补助金,是对工亡职工直系亲属的物质补偿,也是对其失去亲人的一种精神抚慰。
原告魏小英与被告婆家人是死者的近亲属,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均享有共有权,故应平均分配。鉴于原、被告双方同为一家人,考虑到两小孩和爷爷奶奶以后经常来往,如果用判决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利于一家人和睦相处。
于是,案件承办法官努力促进双方进行调解。家属双方情绪虽有所缓和,但依然不接受彼此提出的分配方案。
眼看着调解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先耐心安抚双方情绪,再次请双方到调解室进行协商,并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原、被告双方进一步协商,将死亡赔偿款分割的差距逐步缩小,最终消融了矛盾双方的心理“坚冰”。
终于,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离开时,双方都带着笑颜。家属代表说:“感谢法官的用心良苦和耐心疏导。”
法律课堂: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