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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吴月花与被告吴正珠、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2-28 17:27:56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767号

吴正珠(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720710****)、刘武(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671127****):

原告吴月花与被告吴正珠、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吴正珠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月花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5万元本金自2017年7月17日起计息,5万元本金自2018年3月3日起计息,均按月利率1.8%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148元,由吴正珠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月二十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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