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栏
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游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4 18:47:08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395号

                  

游秀英(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830615****):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与被告游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平潭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3351.98元机利息、复利(利息按月利率1.69%计算,复利按月利率2.535%计,以上均计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被告游秀英立即向原告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00元;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


 
责任编辑: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