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4160号
陈寿峰(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831001****)、陈时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2819550602****):
原告王梅妹与被告陈时华、陈寿峰、魏木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4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梅妹损失234258.99元;二、魏木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王梅妹损失88410.45元。案件受理费7048元,由王梅妹负担908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公司、陈时华共同负担4298元,魏木香负担1842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杨航光
联系电话:231097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