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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施莲妹与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4 18:50:14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933号

 

林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807XXXX):

本院受理原告施莲妹与被告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施莲妹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675元,均由林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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