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闽0128民初6933号
林芳(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40807XXXX):
本院受理原告施莲妹与被告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林芳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施莲妹借款本金人民币57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6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1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2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19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3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7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5日起,以借款本金额人民币2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11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100元减半收取605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675元,均由林芳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