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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嘉(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6 16:50:12 打印 字号: | |


2020)闽0128民初418号

利嘉(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97528****:

本院受理原告菱王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利嘉(平潭)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128民初4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起诉状请求事项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货款12129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64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年三月六日

承办法官:林建庆    

联系电话:2436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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