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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县人民法院关于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青分理处与被告薛晓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10 10:47:58 打印 字号: | |

 

2019)闽0128民初6422号

                   

薛晓燕(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90220****):

原告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青分理处与被告薛晓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128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薛晓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福建平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青分理处透支的信用卡本金9484.58及利息、违约金(按《福万通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但累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平潭县人民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

 

承办法官:吴     

联系电话:0591-24332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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